法規名稱: | 南投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管理辦法 |
訂定時間: |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6日 |
幼兒中途入園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:
一、學費、雜費:
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
,收取全額費用。
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
三分之二者,收取三分之二。
(三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,
收取三分之一。
二、保險費及家長會費: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
費用。
三、其他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;以
月為收費期間者,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,其未滿一個月部分,按就
讀日數收取費用。
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一、學費、雜費:
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,退還三分之二。
(三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 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(四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, 不予退費。
二、保險費及家長會費: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 退費。
三、其他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就讀月數退費;以月為收費 期間者,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 還成品。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
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,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、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, 其餘項目不予退費;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。 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(含假日) 以上者,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、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;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。
如有收退費相關問題,歡迎爸爸媽媽向行政單位提出。謝謝